我国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如何?
目前,我国职工生育待遇有两种解决办法:
一是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和管理。
其法律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其适用范围包括我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女职工。相关待遇标准,按照同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
(1)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院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是生育保险办法。
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其核心内容是实行社会保险,生育费用社会统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就业。
具体办法是,企业不论男女职工比例多少,按照统一费率(最高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目前,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主要是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主管单位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于均衡企业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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