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某皮件厂女职工众多,无法为她们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于是实行包干的办法。女工邱某生育后只获得2000元,邱某认为此标准太低,于是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费用并且支付生育津贴。
案例:
某皮件厂女工邱某,1993年11月与该厂签订10年劳动合同。邱某于1998年9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共1470元。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次性付给邱某2000元。邱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津贴至少也需要3000元。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为此,邱某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评析: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产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应该负担邱某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支付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不能采取包干的办法。
结论:
企业撤销生育费用包干的办法;企业支付邱某生育津贴1984.5元,报销医疗费用1470元,共计34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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