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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制度的补偿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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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生育保险制度采取什么样的补偿方式?什么是“分担式”?什么是社会统筹?为何要坚持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方式?为什么要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对保障女职工权益有什么积极作用?

【摘要】我国生育保险制度采取什么样的补偿方式?什么是“分担式”?什么是社会统筹?为何要坚持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方式?为什么要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对保障女职工权益有什么积极作用?

1988年之后,我国部分地区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所采取的生育保险费用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分担式”,即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由女职工和其配偶的双方单位共同负担;二是社会统筹,即通过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而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由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女职工的费用。“分担式”的办法简单,在改革初期易于接受,不需要管理费,比过去女职工单位负担生育费用的办法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从社会角度来看,它仍然属于企业行为,保障范围窄,调剂功能差,不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保险各项目上的衔接,是一种暂时过渡的办法。因此,从社会保险的基金原理和发展方向看,应该坚持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方式,它符合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已肯定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办法。

为什么要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社会各方都要求尽快改革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女职工多的企业因生育费用负担重,而相对增加人工成本,导致企业不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2)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愿意录用女职工,造成妇女就业困难。在下岗人员中,女职工占多数。

(3)企业的经营效果直接影响生育妇女是否享受法定待遇。部分破产、兼并、停产等企业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不到保障。

(4)单位负担生育费用的办法,不利于国家用工制度的改革和人才的合理流动。

1988年以来,各地相继开展了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探索。对保障女职工权益、促进妇女就业、落实计划生育国策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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