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生育保险 > 正文
 
女职工非晚婚不能享受产假吗?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22岁已婚女职工王某怀孕9个月后向公司请产假却被告知:公司规定女职工年满24周岁生育时方给产假。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出,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单位不给休产假,属违法。

  案件重现:

  王某是寿光市某公司的一名女职工,今年22岁,去年结婚,现已怀孕9个月,在向公司请产假时被告知,为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性,公司制度中规定女职工年满24周岁生育时方给产假。

  王某达不到公司规定条件,因此只能请病假。王某就此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案件分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出,不给休产假,单位属违法。公司制度中的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王某有依法享受产假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30条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王某虽然不属于晚育范围,但属于合法生产,应该给予90天的产假;公司制度中的错误规定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