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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可以作为强制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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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建议,在新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中,将生育保险作为强制参保险种。

[摘要]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建议,在新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中,将生育保险作为强制参保险种。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昨在北京举行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李建国向大会作关于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建议,在新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中,将生育保险作为强制参保险种,科学设计,建立覆盖各类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为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提供更高层次的法律支持。

李建国表示,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对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的退休政策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报告认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推进缓慢。生育保险制度的依据是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时,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来支付女职工生育费用和产假工资。

但是,一些地方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不到位,生育保险统筹基金只支付生育费用,不支付产假工资,工资仍由企业负担。这种做法既影响了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积极性,增加了招用女职工的企业的负担,也直接导致企业不愿招用女职工,加重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女性就业的难度。

报告还建议在新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中,将生育保险作为强制参保险种。报告建议尽快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女职工劳动保护需要的条款,并抓紧研究调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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