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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流动女性生育保险:应普惠更多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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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外打工的流动女性很多人处于生育年龄,生育保险对于她们意义重大,她们可能会因为生育不得不离开工作,这也就意味着她们职业生涯的中断。全国妇联建议,应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两方面组成;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

  全国妇联在该建议中指出,《社会保险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已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但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该法中对妇女发展影响较大的生育保险部分在覆盖范围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全国妇联认为,目前,生育险覆盖范围只包括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依此,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仅占每年1600万出生人口中的12%(不足200万)左右,与广覆盖的目标要求相差甚远,故建议突破现行制度的制约,扩大保险覆盖范围。

  在提交全国人大的建议中,经过长时期的数据积累和调研,已经为涉保对象提出了一个基本范围:将“生育保险”覆盖对象扩展为包括职工、失业职工、非正规就业人员(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者如农民工,个体从业人员,家庭雇工等)、农业劳动者、城乡未就业人员、国家公务人员。

  而作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相关立法进程的亲历者、见证者、推动者,郑功成代表,面对“生育保险”亦有着他独特的理解。

  “尽管草案在生育险与户口关系方面制定合理,但它关于生育险的部分仍存在一些问题。”

  他坦言,生育保险应该由现在的只面向职业女性发展为面向所有的女性,由现在的社会保险性的保险上升到福利性、普惠性的保险。

  对于回到农村生育的流动女性,至少在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假工资和津贴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补偿。有些委员就此建议,可以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个人账户,以保证流动女性能够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来自天津的王书平委员在本次向大会提交的提案中也给出了相关对策。他在提案中指出,应该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积极督导有关企业按现行政策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然而,另一个问题也摆在我们面前。有相关专家就曾表示,对于医疗、失业、养老,生育保险这样的福利,是应该由企业来承担还是由政府来承担,或者各自承担多少都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如今,由于企业不上“三险一金”(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与职工产生纠纷的报道屡见报端。很多小企业在缴税方面采取一些所谓的“合理避税”手段,在和员工协商工资之时,提出了两种方案供员工选择:成为正式员工,缴纳“三险一金”,但基本工资低;不做正式员工,不给缴纳“三险一金”,工资给得高。实际上,很多职工迫于工作岗位而选择了后者,很难说生育保险不会步此后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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