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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实行职工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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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2008年4月1日通过《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其中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男职工假期津贴。

  第七条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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