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9月1日正式实施。
1994年颁布实施的《实施办法》,是广西第一部综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实施16年来,在广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广西社会经济的长足进步,妇女权益工作的不断拓展,原来的《实施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广西当前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需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以“男女平等”精神为指导,共设八章四十六条,更简洁、更具操作性。
明确妇女参政议政比例 制定相关政策需听取妇女意见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民族乡领导成员应有少数民族干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可以单独设立妇女委员岗位,专职专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25%,并逐步提高。
其中《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事项时,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工会委员会中女职工委员的意见。
确保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
针对统一男女退休年龄问题,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专门增加相关条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就退休待遇问题另行制定歧视妇女的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及时缴纳保险费用,应当执行生育保险制度,保证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定期安排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
其中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应当执行生育保险制度,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保证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尚未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报销或者支付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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