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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村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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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了《农村计划生育保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标志着宁夏农村计划生育保险工作正式展开。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了《农村计划生育保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标志着宁夏农村计划生育保险工作正式展开。

日前,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宁夏保监局、中国人寿(22.32,-0.04,-0.18%)宁夏分公司共同下发《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保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标志着我区农村计划生育保险工作正式展开。

计划生育保险的实施,有利于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提高计划生育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社会福利保障的水平,巩固计生工作取得的成果,促进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办法规定,为农村独生子女和“少生快富”家庭18周岁以下的所有子女提供意外和疾病身故、意外残疾、意外伤害医疗综合保险;为农村计划生育手术对象提供因实施绝育手术直接导致的相关疾病、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或残疾、身故保险。

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参保对象的资格确认、参保申报程序,对保险公司承保管理和理赔服务做出了具体规定,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宣传引导,严格监督检查,认真调研和总结,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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