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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险新标准
2010-09-25 06:30:49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超限额不予支付,其中正常产支付2000元,难产支付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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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超限额不予支付,其中正常产支付2000元,难产支付3500元。

记者昨日从呼市政府了解到,《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元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超限额不予支付。正常产支付2000元,难产支付3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据了解,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女职工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和国家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职工生育后,由职工个人或家属凭单位证明、县级以上计生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证和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和医疗费结算单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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