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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根据国情和社会需要修订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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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修改稿中的五大要点,即“充实内容分章对五个险种作出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摘要]修改稿中的五大要点,即“充实内容分章对五个险种作出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8日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及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在媒体提供的“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强调了修改稿中的五大要点。

即“充实内容分章对五个险种作出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首先要肯定的是,对比以前几个“征求意见稿”,公布稿的确作了很大的改动,这说明有关部门下了很大的功夫。但是,公布稿现在所作的改动是否能够解决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呢?

譬如是否“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分别专章规定,把每个险种现行有效的成熟做法纳入草案”,就能够“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呢?对此,笔者深表疑虑,因为社会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社会保险制度是上世纪中叶在西方“福利国家”的基础上“成熟”起来的,其背景应该是以制造业为主的“大工业”的社会脉络。某种意义上说,社会保险是与“充分就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在一些关于社会保障的文献著作中,社会保险就直接被称为“与职业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后工业化和全球化的影响,世界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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