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先生03年失业后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找到工作,剩下17个月失业保险金未领,重新工作几年后又失业,那他现在可以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呢?前一次失业未领完的保险金,现在要合并吗?
问:王先生2003年9月份失业后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又于2004年4月在沙河口区某单位重新就业,剩余1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的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至2008年3月。单位在2008年3月为其办理失业,他还可以领取多长时间失业金?
答: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一次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王先生本次享受的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与前次剩余的17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计算,但不能超过24个月。即王先生本次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是24个月,每月失业保险金420元、门诊医疗补助金30元。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问:我在一家企业已工作4年多,企业在此期间为我缴纳了失业保险,现在我失业了,请问失业后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企业按规定时间办理失业且档案材料齐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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