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失业保险条例》对于骗取失业保险金行为有何规定?有些什么惩罚措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的,又会受到何种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该负什么责任?
骗取失业保险金要受罚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将受行政处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