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海市从4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和工伤待遇标准,其中失业保险金将在原各档基础上每月增加60元左右,调整后的标准最高为每月660元,最低为每月460元。
2010年03月30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09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8.3%。根据国家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经市政府同意,一系列调整有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的政策将从4月1日起实施,其中包括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工伤待遇标准等。
据介绍,失业保险金将在原各档基础上每月增加60元左右,调整后的标准最高为每月660元,最低为每月460元。
上海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而确定,目前分为三档。此次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555元/月、610元/月、6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均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继续按照略高于全市城镇“低保”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最低为460元/月。这是上海连续第四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此次有所上调。
致残四级至一级的每月增加额从200元—250元不等。调整后,各级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3210元/月,致残二级3030元/月,致残三级2850元/月,致残四级2670元/月。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也进行了调整。以生活自理程度不同,每月增加80元—130元不等。
调整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17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4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070元/月。
此前,上海市人保局已下发通知,从今年4月1日起,全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上调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由此,与最低工资标准直接挂钩的就业补助标准也有所提高。
根据上海近年来出台的政策,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等各补贴标准分别为最低工资标准的60%、50%、50%。此外,上海还将于近期对“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进行调整。
市民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咨询政策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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