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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广州市医保的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医疗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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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广州市劳社局决定,未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的医疗费审核工作将交由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本文将做详细介绍。

【摘要】根据广州市劳社局决定,未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的医疗费审核工作将交由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本文将做详细介绍。

根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其医疗费审核工作由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一、办理依据
 
根据《印发〈广州市失业保险业务办理须知〉的通知》(穗社保中〔2004〕3号)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其在失业保险发放机构指定医疗机构(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在出院后30天内,向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

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经办机构地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3A楼服务大厅指定窗口 
   
联系电话:87667731 ;传真:87662021 
   
四、办理时限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应在出院后30天内,到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 (二)相应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受理后,须在30天内送市医保中心申请审核。
   
(三)市医保中心于每月22日前将当月15日前受理的资料审核完毕,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于每月23日(遇节假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3A楼服务厅3号窗凭回执领取审核结果。(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失业人员对审核结果如有疑问,在领取结果后一个月内向市医保中心3A楼服务厅3号窗查询。
   
五、申请审核时需携带的资料 。(一)《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审批表》一式两份(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二)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三)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 (四)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背面须有报销人签名);
   
(五)与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六)因交通事故负伤住院的,还需提供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赔偿调解书。属对方责任的,按责任程度的大小,支付属失业保险承担的部分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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