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到指定银行开设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个人帐户(交帐户复印件)后,发给《失业证》,失业人员凭此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凡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及本人在经营场所的门面照片(4寸1张),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但要拿到培训结业证。
注意事项:
1、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必须每两月1-5日持失业证、身份证、私章和培训结业证到经办机构登记处签到(遇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逢单月登记的,单月签到,逢又有登记的,又月签到。)没有结束培训的也必需按时签到。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必须参加失业保险机构组织安排的免费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的免费介绍安置就业(培训专业一般按本人的要求安排)。凡无故不参加培训和不接受介绍就业的,停止享受本次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接受介绍就业的,停发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可以保留,待再就业失业合并计算。
3、社区街道劳动和保障事务所管理的人员必须每月1-5日签到,接受其管理。
4、失业人员如再就业、办理退休需查阅、转移档案的可在每月20-21两天,持报告办理。
5、开设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银行:商业银行象南劳动社保大楼分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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