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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失业保险有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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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是为了促进再就业而制定的;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包括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失业保险基金经营收益、财政补贴;开支包括失业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医疗保险费等。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交失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指定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失业保险费存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员工的下列开支:

  (一)失业救济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失业员工应当缴交的医疗保险费;

  (四)促进再就业经费(转业训练费、职业介绍费及生产自救费);

  (五)失业保险管理费;

  (六)经市政府批准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除失业救济金外,前款所列各项费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经市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等保值增值的投资项目,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基金结余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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