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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失业保险有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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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是为了促进再就业而制定的;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包括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失业保险基金经营收益、财政补贴;开支包括失业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医疗保险费等。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由失业保险机构编制,经市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审议,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员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

  (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员工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其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从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逐月减发。

  第十七条

  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二)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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