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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失业保险有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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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是为了促进再就业而制定的;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包括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失业保险基金经营收益、财政补贴;开支包括失业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医疗保险费等。

  (二)有其他特殊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四条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延长失业救济期限至退休时止。

  第二十五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

  第二十六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户籍迁往深圳市以外的,失业保险机构应当将其余下应该享受的失业救济金转入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或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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