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人员失业后的一种主要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一,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人员可获医疗保险补贴
从4月1日开始,南京市户籍的在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愿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南京市户籍在领失业人员申请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
1.先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2.再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手续,同时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就业登记证》原件等材料。
3.经确认已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领取条件的,于审核次月起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领失业人员,从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起将其基本医疗保险补贴随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到《失业保险待遇专用存折》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领失业人员应当在每月25日前(含25日)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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