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失业
只要在南京市就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缴费,在失业时,都可以享受南京市的失业保险待遇。
南京市新出台的失业保险政策规定,自7月1日起,异地失业人员将享受与南京市民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在保险金领取方式上,异地失业人员有三种选择:
一是可选择在南京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异地失业人员可持有效的暂住证,在暂住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手续,与本市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二是可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
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负责代为发放失业保险待遇。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介绍、培训补贴,按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划转。
三是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异地失业人员如选择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职工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照常计息。
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应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其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
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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