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25号)
(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程序和时限
1、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并且失业后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从被确定失业之日起30日内,持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人员报到通知单》及银行卡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市)、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机构应从失业人员登记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失业保险金,逾期登记的,超期部分不予补发。超过90日登记的,视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和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确定。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工作时间,增加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增加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每满四个月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时间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私营企业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连续缴费时间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增加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增加缴费不满一年的,每满四个月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因转制变为私营企业的,原企业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在原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视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
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其领取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职工领取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辞职、自动离职职工领取救济金的期限与被企业辞退的职工相同。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新城子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辉山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355元;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下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310元。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及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310元;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下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275元。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和时限
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申领制度,失业人员必须于每月15日前,由本人持《失业证》和名章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金申领机构申领。因特殊情况(住院、行动困难等)本人不能亲自申领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提前说明情况,并经区、县(市)失业保险机构批准后,方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申领。
(五)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享受医疗费补助、丧葬费及抚恤金和计划生育补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六)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或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
2、用人单位、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升学、参军、死亡、出境定居的;
5、重新就业的;
6、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7、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8、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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