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为3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足3年的为6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4年的为9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足5年的为12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7年的为15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7年的为16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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