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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医保将由失业保险基金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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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社局作出了新规定:一直参加医保的职工在失业后继续参保将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其费用;若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则从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延期或被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则会在补办后补回相应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昨日,市人社局发布通知,对进一步实施好失业保险有关条例作了多方面规定,当中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医保,单位缴交部分将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通知规定,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领取地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单位缴交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由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通知明确,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同时,要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从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延期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或因各种原因被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给予补发失业保险金的,在补扣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补相应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相关人员参加补充医保的问题,通知也作了明确。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自愿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给予办理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手续。

  延期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给予补发失业保险金的,在补交应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后,可补相应月份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通知还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地、最低缴费年限等多个方面作了明确。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由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农民合同制工生活补助金由其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最低缴费年限“满一年”的要求,不限于最后一个缴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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