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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者重新就业 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将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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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相关法律,如果“非自愿性”失业的职工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失业后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总月数与连续缴费年限有关,如果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纳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将重新计算。

  目前,北京的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1%,个人缴纳月平均工资的0.2%,其他地区有所差异。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1、网友咨询:我最近刚刚辞职,公司一直为我缴纳失业保险,如果我近期不工作,能否领取失业保险?

  专家回答: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需为“非自愿性”失业,即不是自己主动提出辞职。如果是个人主观决定辞职,则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假如是被公司裁员,而户口又不在本城市,多数省份不负担外地户籍者的失业保险,需将手续转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救济金。

  2、网友咨询:失业后,能否一直领取救济金?

  专家回答: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总月数与连续缴费年限有关,连续交费1年以上不满2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连续交费2年以上不满3年,领取6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连续交费3年以上不满4年,领取9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连续交费4年以上不满5年,领取12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连续交费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救济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此外,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交费时间重新计算。

  3、网友咨询:如果从未领取失业保险,退休后缴纳的失业保险金能否退回?

  专家回答:不能。失业保险的保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失业救济金,不再返还给缴费人。这一性质,跟商业保险中的消费型保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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