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
目前,在国家有关加强对农民工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文件和政策中,对农民工概念有几种表述,如进城务工人员、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农民工等。
草案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职工权益保障中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统称为进城务工人员)。
解读:
有代表认为,这种称谓仍不科学,因为进城务工人员限定得很死,提议去掉“进城”二字,统称为“务工人员”,或者更理想的代名词,以有利于权益保障条例的作用发挥得更大。
管理层与职工平均工资应适当
现状:
部分国企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一些金融行业,管理层与普通职工的待遇悬殊巨大,部分企业相差甚至超过100倍,收入分配严重失调。
草案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随经济效益的增长逐年增加职工工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应当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保持适当比例,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解读:
有代表认为,对高收入行业来说,在政府的干预调控下逐步缩小普通职工和管理层的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合理化,有利于消除分配不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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