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关工伤、失业保险、社会保险扩面等问题答问。
1、关于“老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问题
我市对1994年3月31日前因工致残和2007年9月30日前职业病工伤人员实行发放月伤残补助金办法。在我市的4号令颁布实施后,省、国家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实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实行月伤残补助金,造成我市4号令规定的月伤残补助金制度与省和国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因此,部分享受月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人员提出要求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决历史上“老工伤”问题是带有全国性的一个复杂的问题,有些地方已经解决,有些地方仍未解决。
我市的“老工伤”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探索解决途径,我市的“老工伤”问题会随着工伤保险政策的逐步落实得到妥善解决。
2、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2009年8月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09]27号)。
文件确定调整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伤残金贴、享受生活护理费、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此次调整待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我市根据这一文件精神起草了相关文件,已经报市政府待批准后实施。无论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但工伤人员的待遇调整时间一律从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3、关于病退鉴定问题
进入2010年以来,社会上一直比较关注病退鉴定问题。为了进一步实行政务公开,今年的病退鉴定实行网上申报办法,经过1—3月份申报和汇总。
目前已经进入编排计划和审查病历阶段,5月份开始进入病退鉴定。请关注病退鉴定的企业、代理机构和申报病退鉴定的人员放心。
我局工伤保险处对此已经做出妥善安排,凡是列入今年网上申报计划内有病退鉴定需求,要求参加病退鉴定的人员,都能确保在年底之前安排参加病退鉴定。如果有癌症转移、脏器移植和肾透析病症的可随时通过单位或用人单位申报。
失业保险:
1、失业金领取的期限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
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失业保险金必须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社会保险扩面:
1、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如何缴费?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辖社会保险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体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灵活就业人员(含自由职业者,具有城镇户口、在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到辖区社保分局办理参保登记,应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身份证;城镇户口;所在社区开据的未就业证明;近期免冠1寸彩照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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