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年3月1日,36岁的黄小艳和她的34名同事在主城某公司工作两年失业后,却拿不到一分钱的失业保障金,到江北区社保局一查。
原来,与他们签订合同的劳务公司,没有替他们办理失业保险,于是,他们将劳务公司告上法庭,讨要失业保障金。昨日,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黄小艳是四川省邻水县农民,2008年1月1日,与重庆汇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融劳务)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随后被安排到某公司上班。
今年3月1日,由于该公司发生变动,黄小艳和其他34名农民工集体失业。“失业后我们发现,汇融劳务并没给我们办理失业保险。”黄小艳气愤地说,工作期间,汇融劳务每月都扣除了失业保险费用。
“我们确实没给原告办理失业保险,但失业保障金是支付了的。”在法庭上,汇融劳务法人代表拿出了一份协议书。
黄小艳表示,他们是领取了金额不等的经济补偿金。原告代理律师指出,该《协议书》上并未注明是失业保障金。
于是,经济补偿金是否等于失业保障金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因被告要求补充证据,法庭宣布择日开庭审理。
黄小艳还告诉记者,汇融劳务还没有给他们办养老保险金等其他社保,等打赢了失业保险官司后还将继续上诉,要求其它权益。
律师说法
办理社保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经济补偿金肯定不能和失业保险金划等号。”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汪志国律师,他表示,失业保障金是用人单位给职工办理了失业保险后,职工失业应该享受的待遇。
而经济补偿金,则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后,应该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此案中,汇融劳务单方面解除了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应该支付的。
同时,汪律师还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办理。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