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记者日前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失业保障水平,满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经省政府批准,我市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做出相应调整。
具体标准为,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由300元/月调整至350元/月,所辖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由220元/月调整至260元/月,调整的幅度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适应。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享受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抚恤金、农民工生活补助金等其它失业保险待遇,依据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0年6月开始执行。
据了解,这是继2008年1月、2009年5月两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之后,短期内第三次提高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