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据信阳日报报道,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作用,根据河南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的《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0]3号)和有关规定,信阳市已于今年7月份开始调整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据了解,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发放。
以前信阳市执行的标准是市直、浉河区、平桥区440元/月的失业金加44元/月的医疗补助金,其他县是360元/月的失业金加36元/月的医疗补助金。
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信阳市失业金标准相应调整为560元/月、480元/月。其中,市直以及浉河区、平桥区失业金标准为560元/月,罗山县、商城县、淮滨县、光山县、固始县、息县、新县、潢川县的失业金标准为480元/月。
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照失业金10%发放相应调整为56元/月、48元/月,即市直和浉河区、平桥区失业人员每月直接领取失业金及医疗补助金为616元。
其他县区每月领取失业金及医疗补助金528元。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对按照有关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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