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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可以缓缴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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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缓解困难企业的支出压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这样就可以令企业不裁员或者减少裁员。

【摘要】为了缓解困难企业的支出压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这样就可以令企业不裁员或者减少裁员。

本报讯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不但可以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现在也可以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为了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打出帮助困难企业“组合拳”,允许暂时无力缴费的困难企业在2009年暂缓缴纳失业保险费,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缓缴的失业保险费

当年应补缴

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费要在当年补缴到位,2009年内确无力补缴的,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不计收滞纳金。

不裁员或少裁员

困难企业可获补贴

按照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2009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补贴的重点人群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5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裁减的人员。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年内,补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困难企业

只能享受一项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原则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企业只能享受一项补贴。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对已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政策的企业,如在2009年年内未按承诺进行了裁减人员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社保等部门依法收回资金。

困难企业

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什么样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困难企业呢?对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划定了极为严格的界定标准:1、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未裁员或少裁员的;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4、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履行缴费义务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不欠费)。对于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不纳入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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