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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促再就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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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全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实行已经很多年了,其作用慢慢显现出来,可以解决失业人员的日常生活需要,同时失业保险制度也起到促进再就业的作用。

【摘要】全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实行已经很多年了,其作用慢慢显现出来,可以解决失业人员的日常生活需要,同时失业保险制度也起到促进再就业的作用。

失业保险制度起步之际,由于要保障大规模下岗分流人员基本生活,其促进就业功能只限于“两项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现在下岗分流高峰已过,失业保险基金已具备了一定的支撑能力,更主要的是因为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迫切要求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因此,应对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进行多方面的改革,以保证其这一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我国的失业保险救济期限相对较长、申领条件宽松,待遇标准只与缴费期限挂钩,与领取期限无关,对是否积极求职约束性不强。

处在失业保险金申领期的人员,对于工资不高的临时性就业不大感兴趣,期待收入稳定、就业体面的工作;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也是如此。

从利益选择考虑,如果不就业可以领取600元而就业只获得800元,失业人员或低保对象就会放弃就业或者“隐形就业”,而不会放弃社会救济。

改变这种状况,应调整相关政策,完善管理措施,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及时掌握失业人员、低保对象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实施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二、建立保险费率浮动调整机制。促进就业,不仅要着眼于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更应注重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减少失业。因此,应通过实行费率下调浮动引导企业减少裁员,或通过提供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在不景气时期运用缩短工时、挖掘内部潜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员;对不裁员、裁员少的企业还可提供在职培训补贴等。

同时,对于就业稳定性强、失业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实行低于企业缴纳比例的失业保险。

三、扩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受益对象范围。目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基金支出渠道较窄,享受对象也仅限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根据维护社会公平和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要求,对失业人员应不论其原来的身份、失业原因或是否参加失业保险,只要其具有就业愿望和能力,就有权利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帮助所有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四、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范围。在保证失业保险金发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立足于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和鼓励企业稳定就业,适当扩大其在促进就业上的支出项目,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量。

主要包括大力支持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还包括对主辅分离富余人员安置、裁员少的企事业单位在稳定就业上的转岗、在职培训等项目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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