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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不签劳动合同 职工索赔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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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喻某受雇于某公司五个月,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签约事宜。根据法律,即使双方没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最后职工通过法律途径向公司索赔双倍工资共4.5万元。

  案件重现:

  石狮市区八七路某电影城不跟总经理签劳动合同,总经理怒了,将电影城告上法庭索赔双倍工资、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13万余元。近日,石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电影城要付给总经理双倍工资4.5万余元。

  去年10月1日,28岁的湖北男子喻某,受雇于电影城任副总经理一职,试用期2个月,月薪6000元,后电影城为他按时转了正,月薪调整为6600元。今年3月30日,喻被任命为总经理,月薪调整为7000元。

  喻说,在转为正式员工时,他已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然而电影城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拒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5月份,喻某离职。

  今年7月,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喻某将电影城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电影城支付去年10月1日到今年4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扣除此前已付过的工资,还应再付4.6万余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7000元,支付加班费8.3万余元,共索赔13万余元。

  案件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喻受聘电影城满一个月后,电影城未按规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但根据计算,其工资应为4.5万余元。

  同时,喻某无证据证实其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也无法证实电影城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而喻担任的是公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一职,系从事管理的岗位,并非计件或计时员工,且双方约定的是月薪,从其工资水平来看,已超出了同类行业的工资水平,因此,喻的工资应已包 括加班的报酬,其主张的加班费理由不充分。

  最终,法院只支持喻某索要的双倍工资,一审判电影城再支付工资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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