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记者从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市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上调,且7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
根据规定,此次调整的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将继续向水平较低的人员倾斜,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增加金额,具体为: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为伤残一级180元,伤残二级170元,伤残三级160元,伤残四级150元,伤残五级140元,伤残六级1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为配偶80元(孤寡老人为100元),其他亲属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80元)。生活护理费分三种情况,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8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60元。
1996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为伤残一级170元,伤残二级160元,伤残三级150元,伤残四级140元,伤残五级130元,伤残六级11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为配偶75元(孤寡老人为95元),其他亲属5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5元),生活护理费分三种情况,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9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7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60元。
该局有关人员说,2008年以来,伤残津贴已连续3年上调,此次调整的幅度相对较大,调整方式是在原有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相应增加,增加的津贴最多可达每人每月180元。
该局有关人员说,此次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需要强调的是,由用人单位发放的伤残津贴必须根据规定随之上调。
此外,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享受此待遇。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已着手进行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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