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号,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0年8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金口河区等4个区县的失业保险金将由原来的每月315元/人上调至每月497元/人,其他县(市、区)的标准由每月385元/人上调至每月546元/人。此次调整是我市历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比例较高的一次,最高涨幅达到了57.8%。
每月最高涨了182元
“乐山全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了,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因此,从8月1日起,乐山开始执行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各级政府对中小企业、困难企业实施了一系列减负政策,极大地稳定了企业的生产和职工队伍,失业人员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截至目前,全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已降至2248人。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县(市、区)执行两个不同的标准。其中,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了182元,达到每月497元/人,涨幅达57.8%,同时,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的每月32元/人提高至每月49.7元/人。其他县(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了161元,达到每月546元/人,涨幅达41.8%,门诊医疗补助金上调至每月54.6元/人。
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年
“按相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必须满足3个条件,即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该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终止的;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等情形都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该负责人提醒说,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按照相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被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分为3—24个月6个档次,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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