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加强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意见中规定,对灾区失业人员将一次性发放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支持其抗灾自救。
就业方面,优先提供就业援助。对因灾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启动援助预案,确保20日内实现至少一人就业。
将抗洪救灾中环境清理、物资搬运、治安维护、卫生防疫等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全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
加强灾区劳务输出工作。对灾民单独外出务工的,报销本人路费或提前予以垫付,工资达不到用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鼓励企业吸纳受灾农民就业。对吸纳受灾农民就业的企业,比照吸纳当地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加大灾区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灾区申请自主创业的借款人予以优先受理,贷款额度可按上限执行。
社会保障方面,对灾区受灾单位的下半年失业保险费实行减免,对灾区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对灾区受灾单位和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实行缓缴。对灾区离退休人员提前发放三个月养老金。扩大灾区新农保试点覆盖面,将受灾县(市)优先纳入新农保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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