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8月20日,记者从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全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从原来的385元/人,调整为497元/人,门诊医疗补助金从原来的37元/人,调整为50元/人。
据悉,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宜宾已从2010年8月1日起,将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每月710元,其余各县上调为每月650元,与调整前相比,月最低工资分别上涨了160元和200元。
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实施宜宾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宜宾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也从2010年8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497元/人,门诊医疗补助金为50元/人,两项合计547元/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失业保险金待遇,都是按照调整后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职工管理科科长许斌告诉记者。
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以后,支付终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以及未缴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也将按照调整后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65%(即323元/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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