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成都市劳动保障局表示,中心城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将提高,新标准为每月每人595元。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成都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因成都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从2010年8月起,成都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也相应提高,其中,中心城区的失业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595元,涨幅为30.77%。
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从8月1日起,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850元或780元。相应的,市劳动保障局明确,从8月起,成都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也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850元×70%=595元,或780元×70%=546元。具体的标准为: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等13个区(市)县执行每人每月595元标准,较前一标准上涨30.77%;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等7个县(市)执行每人每月546元标准,较前一标准提高41.82%(其中,新津县提高20%)。
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的单位和本人累计交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交纳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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