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女士在一次理赔的时候,才意外发现她为儿子购买的保险总额超过了有关限制。上海市场上的最高限制是10万元,她可多花了冤枉钱。
这得从1998年说起,汪女士夫妻俩先为自己投保了包括人寿、意外、医疗等一揽子保险计划。随着家庭经济状况逐渐良好、稳定,他们开始打算给家中的“小太阳”———十分宝贝的独生儿子也增加一些保障。
悉心挑选1999年12月,汪女士经过一番精心挑选,一口气为儿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5份少儿保险。2000年11月,她在报纸上看到另一家保险公司推出新型少儿险种的广告,觉得还不错,便再次为儿子购买。这样加起来,她儿子的保额已经达到了5万元。
2001年某个周末,汪女士在家休息时,一位保险代理人上门拜访,推介险种,期间提到了一种长期的寿险。汪女士有些犹豫:我已经买过很多保险了,回报也不错,还有必要再购买吗?
听了代理人的介绍之后,汪女士不禁心动了,决定再为家中保障相对较低的儿子添置一些保障。这次,她又毫不吝啬地一气买下了6份保单。
几个月后,汪女士的儿子在学校踢球时意外骨折了。心疼之余,全家人护送他到医院悉心治疗直到痊愈。之后,汪女士便整理好相关资料,按照儿子名下的保单,逐个地打电话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用理赔。
发现超额
将电话打到第三家保险公司,汪女士却客气地被告知那份寿险保单不包括医疗费用理赔。她觉得很奇怪,急忙仔细看了保单,才发现里面根本就没有提到医疗保障,纯粹是一份养老金保单。
这件事后,她咨询了一些专家,想检视、重新了解自己购买的保单。没料到,这一看便发现了更加意外的事情:她为尚未成年的儿子所购置的保障总额已经远远超过了有关监管机构的限制,等于买多了。
原来,出于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考虑,上海市民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险种,最高保险赔付金额限度是10万元。了解到这一点之后,汪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调整保额,降低了不必要的支出。
编者评析
为了家中的小太阳,家长们花钱、投保,是毫不吝啬、不遗余力的。不过,就像成年人禁止代签名是为了预防道德风险一样,虽然家长可以为未成年子女代为购买保单,但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我国也有规定,对相应的死亡赔付金额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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