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及建议:北京保监局提醒,把和股市挂钩的投连险、万能险说成是基金,是误导投保人的行为。如果发现销售人员有误导行为,最好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在订立合同前,保险公司及其业务员必须将保险合同的条款全文交由消费者,而不能够仅仅凭借宣传材料本身。保险营销员展业时,必须说明保险产品的特点、保险责任、免除责任,以及退保损失、10天犹豫期等。保险公司应该对所有的客户进行回访、认证。
【难点三】
代理人骗保、退保、自办保险导致保单无效
保单是保险的凭证,然而,一些代理人利用保险公司管理的漏洞,在收取保险费后,出具假保单、收条,甚至自办保险,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也有一些代理人代消费者签名甚至退保,导致保单失效。
【典型案例:寿险公司业务明星千万元骗保案】
2007年11月,位于湖南和广东两省交界的山区小城宜章县爆出“史上最大的寿险营销员骗保案”——某寿险公司宜章支公司“业务明星”刘晓曼因涉嫌骗保于当年10月中旬被刑拘。据称,有超过100多名客户报案称从她手中购买了“国寿鸿鑫险”,总金额超过2200万元。
刘晓曼的骗保手段大致可以分为三部曲:第一步,不断吹嘘,凭借“业务明星”光环骗取保户信任;第二步,许以高额回报,进行“利诱”;第三步,收钱,用毫无效力的凭据蒙骗保户。
对于消费者手中的各种“保单”、“保费收据”、“收条”等,该寿险公司宜章县支公司的答复是:这些都是“假货”,骗保案完全是刘晓曼的个人行为,诈骗所得并未进入公司账户,公司无法退钱。不过,这种说法显然难以得到保户们的认同,保险公司在“暂收费”和收取保费等环节上的漏洞才是导致该事件的深层原因。
点评及建议:保险消费者要有防范意识,不要轻易相信高回报,保单要有原件,并要求业务员提供盖有公章的收据或者正式发票,缴纳保险费时,尽量选择转账支付。
【难点四】
霸王条款导致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保险条款繁杂难懂往往令消费者望而生畏,更让消费者畏惧的是其中的霸王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很多是对投保人不利的。例如某保险公司推出的机动车综合保险条款当中,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只规定了5项内容,而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或者因为其他一些突发情况可以拒绝赔偿的有60项内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
【典型案例:保险索赔48小时报案于法无据】
保险公司行业惯例要求,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报案,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不过,2007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首次突破保险合同字面约定,认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48小时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人民币1223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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