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多数车主认为,“48小时内报案”这一保险条款并不存在太大问题。不过在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蒋苏华律师看来,“48小时内报案”这一条款没有法律依据,本来就可以看做是无效的条款。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汤淡宁律师也表示,“48小时内没有报案,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这一条款的确存在格式条款的嫌疑,这中间存在一个条款合理度的问题。它并不能被看做是一条免责条款,而目前来说,事实上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免责的效果,这对于车主来说是不利的。
点评及建议:广大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其格式条款,尤其是涉及到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条款。投保人如果感觉无法准确理解条款的含义,则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作出明确的说明。同时,格式合同并非双方磋商形成,为保证缔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合理,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使对方能够在知悉和了解免责或限责条款内容的前提下,作出是否订立格式合同的选择决定。如果保险公司就这类条款未尽提示注意义务,投保人可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难点五】
意外险不赔“非病理性猝死”
是否构成“意外伤害”,这是意外险是否赔偿的关键之一。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各保险公司普遍认可的说法是: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但是,这一行业公认的说法却被中国保监会认为是频频引发纠纷的“问题条款”。尴尬的是,一些保险公司至今拒不执行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以至于不少“意外伤害”情形均被排除在赔付范围之外,部分游客即便购买了意外险也等于白买。
【典型投诉:旅途中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拒赔】
2007年8月,四川成都市民祝先生与某旅行社签约前往九寨沟旅游,并购买了旅游意外险。旅途中,祝突然滑倒并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结论为“心脏猝死”。事后,祝的亲属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索赔,但该公司以祝所购旅游意外险中不含“急性病身故”险为由,表示只能赔付1万元的遗体遣返费用。
祝是否因“意外伤害”死亡的呢?针对“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这一沿用至今的行业公认说法,中国保监会早在2004年5月14日下发的《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中就已将其认定为频频引发纠纷的“问题条款”,并明确指出各保险公司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未将游客因“非病理性猝死”包括在内,进而要求各保险公司在制定条款时要站在消费者立场考虑问题,以避免或减少同类纠纷的发生。不过,诸如永安保险公司等大部分保险公司至今仍未就此进行修改。
点评与建议:游客买了保险却难以得到赔付,那买保险还有何用?保险公司对行政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视而不见、拒不执行,那规章制度又有何用?毕竟,保险公司不只是唯利是图的商人,还承担着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
【难点六】
买票搭售保险待规范
购买保险与否,完全是消费者的个人行为,然而,一些车站在售票过程中,直接把几元钱的保险费加在票价上“捆绑”出售。尽管售票窗口上写着自愿购买的提示,但是在没有乘客主动提及是否购买保险的情况下,售票员没有任何询问就把保险费计入车票票价中,涉嫌强行搭售。
【典型案例:卖火车票强搭保险遭查处】
2007年11月,新疆呼图壁县查处了一起利用给农民工卖火车票,强行搭售商业保险的违法事件。
据一些购买了返乡车票的农民工反映,在呼图壁县一家名为红莲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售票窗口买票,必须先购买45元的“外出、外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就不给订票,而且还必须写明,是本人自愿购买保险。
经呼图壁县监察局初步调查,在一个月内,这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就利用给农民工订购火车票强行搭售了3000多份商业保险,总金额超过13万元。根据调查情况,11月底,呼图壁县人民政府责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支公司清退所有保费。
点评及建议:同一窗口出售车票、保费单,确有强制购买之嫌。保险公司应与交通运输兼业代理部门协商,设立专门的保险窗口,由旅客自主选择是否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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