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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学平险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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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便于您进一步了解中国人寿学平险方案,特作如下简介:

  为了便于您进一步了解中国人寿学平险方案,特作如下简介:

  【投保条件】

  凡在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首次投保者受90日限制,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限制)

  【保险责任】

  一、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额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本公司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分别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未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0元以下部分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6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7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80%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90%

  2.被保险人已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部分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5,000元以下部分8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9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部分100%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期限为住院治疗至出院之日止,但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四、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部分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超过人民币50元以上部分,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对上述四个保险,我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均以本合同约定该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保险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该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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