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
2003年5月20日,某煤矿为其矿工投保一年期的团体
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栏为空白。同年煤矿塌方,被保险人矿工郑某死亡。煤矿支付了郑某的家属困难补助15万元,随后煤矿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交了伪造郑某法定继承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保险公司审核后,让煤矿领取了10万元保险金。
11月10日,郑某的法定继承人王某以保险金应当由自己领取而保险公司擅自交付他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煤矿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团体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认定为有效。由于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依法保险金应由被保险人郑某的法定继承人领取。煤矿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根据虚假的授权委托书领取保险金,有过错,应当将10万元保险金返还给王某,并对本案提出的5000元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授权委托书支付保险金,并无过错。
案例解读
此案的关键是单位投保,单位是否有权领取保险金。根据《保险法》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所以单位只有支付保费的义务没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
由于王某提交经过公证的郑某的法定继承人授权委托书,根据《民法》第63条、《合同法》第397条之规定,郑某的法定继承人委托王某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保险公司可将保险金给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