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关系可以用“殊途同归”一词来总括。
首先,在基本性质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具有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等特征;企业及其职工无权决定是否参加,缴费金额和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是确定的;保险费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缴纳,国家给予免税待遇;给付时,保险金与保险费之间差额不足部分由国家承担。
企业年金则属于企业补充养老,即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由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和自身经济状况自愿建立,具体方案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目前国家给予企业缴费部分一定的税收优惠。建立后,形成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化管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属于个人产权,有继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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