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四川成都人,43岁,2008年5月10日和11月25日,其先后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陈先生每年缴纳1020元保险费,基本保额1万元,如确诊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2008年起至2010年,陈先生为自己所购买的两份重大疾病保险共缴纳保费达10200元。
2008年4月,陈先生在医院体检时被医院确诊罹患“慢性肾功能衰竭”。2009年4月8日,他成功接受了换肾手术。2010年1月,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该公司为自己的疾病“埋单”。2010年10月9日,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我公司决定对此次给付申请做拒赔处理”,理由是“被保险人发现慢性肾功能不全15年,肾性高血压,两次投保康宁终身保险时,未如实告知”。今年2月,陈先生对该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其所购买的两份“康宁终身保险”合同有效,由两被告支付其保险金4万元,同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利息及自己维权支出的各项费用1万元。
庭审中,两被告的代理律师均表示,陈先生带病投保,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早就与其中止了合同,不承担责任,并不退还保费。”由于此案发生在新旧《保险法》交替之际,双方围绕保险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此案是否适用新《保险法》以及如何适用展开了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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