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可扣除
财税〔2009〕4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对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在税前列支比例上,财税〔2009〕48号文件遵从了保险行业的有关规定,其第一条明确:(一)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三)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当然了,财税〔2009〕48号文件同时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列支上限。其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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