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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财富尊赢保险计划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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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泰康财富尊赢保险计划”包含主合同“泰康财富人生E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
  “泰康财富尊赢保险计划”包含主合同“泰康财富人生E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附加合同保单账户对主合同项下的红利和约定进入其中的生存类保险金每月计息。保单账户价值可申请部分领取。
 
  计划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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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多—分红万能,收益连连
 
  更快--年年给付,领取递增
 
  更好—保证领取,安享晚年
 
  更省—保费豁免,彰显人性
 
  主合同说明
 
  1、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
 
  在约定的主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的保险费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
 
  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5年,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按照合同条款,除另有指定外,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
 
  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3.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主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主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主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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