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外资保险公司:
为提高再保险交易安全性,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分入业务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分入业务。
二、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应遵循合规、诚信、公允的原则。
三、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关联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联企业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整体经营为净盈利,且现金流未出现异常波动。
关联企业是分公司的,其总公司也应符合本款规定。
(二)关联企业应符合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当局的偿付能力标准,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关联企业是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应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当局的偿付能力标准,且该关联企业及其总公司最近三年均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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