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知识手册 | 终身寿险 | 定期寿险 | 两全保险 | 年金保险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人寿保险 > 专家教你买保险 > 正文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终止有何区别?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是指因约定事由发生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终结,合同终止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结束。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在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因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费且无保费垫交、缓交的约定,导致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或者保单贷款本息超过现金价值停效、自垫本息超过现金价值停效、缓交保单价值不足扣一期保障成本停效。

  保险合同中止后,您可在两年内申请复效。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是指因约定事由发生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终结,合同终止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结束。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人寿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