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在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因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费且无保费垫交、缓交的约定,导致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或者保单贷款本息超过现金价值停效、自垫本息超过现金价值停效、缓交保单价值不足扣一期保障成本停效。
保险合同中止后,您可在两年内申请复效。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是指因约定事由发生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终结,合同终止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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