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28天至60周岁
缴费方式:年缴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障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中,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收到申请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按本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若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主合同终止。
交费要求:
(一)最低期交保险费不得低于3000元,超过部分需为100元的整数倍;
(二)基本保险费:被保险人为0-17周岁时,基本保险费为2500元;被保险人≥18周岁时,期交保险费<6000元时,基本保险费等于期交保险费,期交保险费≥6000元时,基本保险费为6000元;
保额要求:
(一)本险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计入被保险人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二)被保险人为0-17周岁时,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地区基本保险金额范围为5万元-10万元;其他地区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
(三)被保险人≥18周岁时,期交保险费<6000元时,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期交保险费的20倍;期交保险费≥6000元时,最低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2万元;
(四)期交基本保险费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最高限额见附表;被保险人累计寿险风险保额限额需同时符合《个险核保规则》规定。
收益一:每月结算投资收益,按月复利累积
保证不低于年利率2.5%
收益二:持续有奖励
从第四年享受2%的持续缴费奖励
三重风险保障:重疾保障、身故保障、全残保障
四项灵活功能:功能一:缓交保费,保障不变
功能二:追加保费,增加收益
功能三:保额可调,灵活全面
功能四:部分领取,随需应变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